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蚌埠市财政局关于通报2020年10月蚌埠市地表水断面和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结果的函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蚌埠市财政局
关于通报2020年10月蚌埠市地表水断面和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结果的函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蚌政办【2018】47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19】88号)和《市生态环境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蚌埠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相关断面和补偿(赔付)系数的函》(蚌环秘【2020】55号)要求,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财政厅2020年10月安徽省地表水断面、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断面和市级生态补偿考核断面监测结果情况,现将2020年10月各县区地表水生态补偿结果通报如下:
2020年10月,蚌埠市16个水生态补偿断面(含4个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断面)中,产生污染赔付金750万元,生态补偿金150万元。各县区合计金额见附件1,其中省通报的断面赔付补偿详情见附件2;含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断面详情见附件3;市级生态补偿考核断面赔付补偿详情见附件4。
市财政将按年对各县区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如对通报结果有异议,在接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水防办提出复核申请。未产生赔付和补偿的断面不在通报的范围内。
附件:1、2020年10月各县区生态补偿金额统计表
2、2020年10月各县区产生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详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通报)
3、2020年10月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详情
4、市级生态补偿考核断面产生生态补偿详情
5、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通报2020年10月安徽省地表水断面和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结果的函(皖环函【2020】707号)